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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刑事訴訟法,下列關於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人得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B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辯護人不得閱覽卷證
  • C 辯護人在偵查中得與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
  • D 檢察官實施勘驗時,如有必要,得通知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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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程序進行到「法官要決定是否長期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如果我們一方面要求律師提供法律協助,另一方面卻完全不讓律師知道檢方手中握有哪些不利的證據,你認為律師該如何進行辯論?這樣的對抗過程是否還符合公平審判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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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階段辯護權的核心關鍵!這顯示你對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有相當敏銳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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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辯護人權利
💡 偵查中辯護人享有在場、接見及限度內之閱卷權。
比較維度 一般偵查程序 VS 偵查中羈押程序
閱卷權利 原則禁止(偵查不公開) — 辯護人原則得閱覽卷證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
在場權利 詢、訊問時得在場 — 審理庭訊時應在場
💬羈押程序涉及人身自由剝奪,縱在偵查中仍須保障閱卷權以行使防禦權。
🧠 記憶技巧:偵查辯護:在場、接見、限閱卷;羈押閱卷不可缺(釋字737)。
⚠️ 常見陷阱:最常考「偵查中羈押審查」能否閱卷。早期基於偵查不公開禁止閱卷,但釋字737號後已修正法律,開放辯護人閱卷。
釋字第737號解釋 偵查不公開原則 羈押審查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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