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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B 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C 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D 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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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賦予檢察官維護社會正義與追緝犯罪的職責,如果發動偵查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正式書面程序」或「特定對象」中,當檢察官透過非正式管道獲取明確的犯罪線索時,是否還能有效發揮追訴犯罪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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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裡的**「其他情事」**涵蓋範圍極廣,包含媒體報導、匿名檢舉或私下告知。只要檢察官主觀上知悉有犯罪可能,即可發動偵查或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不受限於正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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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發動與指揮權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不論資訊來源均得發動偵查並指揮警察。

🔗 偵查發動與指揮程序

  1. 1 知有犯罪嫌疑 — 來源包含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
  2. 2 應即開始偵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
  3. 3 發動指揮調查 — 檢察官依第228條第2項限期命警察調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開始調查,並報告檢察官(刑訴§230)
🧠 記憶技巧:告告首他,知疑即查,檢令警隨,限期調查。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其他情事」(如私下告知、媒體報導)非正式途徑而無法發動偵查,實際上法律採概括規定。
偵查主體與偵查輔助機關 告訴與告發之區別 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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