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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所為發動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害人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B 因路人告發乙犯竊盜罪,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C 因朋友私下告知丙涉嫌詐欺,檢察官不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 D 因報紙報導知悉丁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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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賦予檢察官維護社會正義與追緝犯罪的職責,如果發動偵查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正式書面程序」或「特定對象」中,當檢察官透過非正式管道獲取明確的犯罪線索時,是否還能有效發揮追訴犯罪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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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裡的「其他情事」涵蓋範圍極廣,包含媒體報導、匿名檢舉或私下告知。只要檢察官主觀上知悉有犯罪可能,即可發動偵查或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不受限於正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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