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
- A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後,解送檢察官
- B 被害人向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
- C 檢察官依法相驗後,發現有犯罪嫌疑
- D 外國人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刑法第 116 條或第 118 條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通常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該查。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或「外國元首的尊嚴」時,為了避免我國過度干涉國際政治,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行政或外交門檻」,讓偵查不能隨便自動開啟,而是必須先獲得對方的正式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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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開始的法定事由
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開始」的發動門檻有很清晰的掌握。一般而言,偵查的開端包含告訴(Complaint)、告發(Accusation)、自首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知悉犯罪嫌疑。選項 (A) 的現行犯解送、(B) 的提起告訴,以及 (C) 的**相驗(Post-mortem examination)**後發現嫌疑,都是實務上最典型且直接發動偵查或調查的法定事由。
涉外犯罪的特殊程序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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