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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
  • A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後,解送檢察官
  • B 被害人向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
  • C 檢察官依法相驗後,發現有犯罪嫌疑
  • D 外國人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刑法第 116 條或第 118 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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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通常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該查。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或「外國元首的尊嚴」時,為了避免我國過度干涉國際政治,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行政或外交門檻」,讓偵查不能隨便自動開啟,而是必須先獲得對方的正式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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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開始的法定事由

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開始」的發動門檻有很清晰的掌握。一般而言,偵查的開端包含告訴(Complaint)、告發(Accusation)、自首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知悉犯罪嫌疑。選項 (A) 的現行犯解送、(B) 的提起告訴,以及 (C) 的**相驗(Post-mortem examination)**後發現嫌疑,都是實務上最典型且直接發動偵查或調查的法定事由。

涉外犯罪的特殊程序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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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發端之原因
💡 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後,依法律規定之事由應啟動偵查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偵查發端包含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
  • 現行犯逮捕(第92條)或司法警察調查(第230條)屬偵查發端之「其他情事」。
  • 檢察官依刑訴第218條第2項進行相驗後,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刑法第116及118條之請求權主體為「外國政府」,非外國自然人。
🧠 記憶技巧:偵查發端四來源:告、告、自、其;外國請求看政府,個人請求沒效力。
⚠️ 常見陷阱:混淆「請求」與「告訴」的主體。刑法妨害國交罪(116、118條)之請求,必須由外國政府向我國外交部長提出,而非由外國人向駐外館處提出。
偵查之開啟 相驗程序 訴訟條件 告訴與告發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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