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
- A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後,解送檢察官
- B 被害人向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
- C 檢察官依法相驗後,發現有犯罪嫌疑
- D 外國人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刑法第 116 條或第 118 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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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通常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該查。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或「外國元首的尊嚴」時,為了避免我國過度干涉國際政治,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行政或外交門檻」,讓偵查不能隨便自動開啟,而是必須先獲得對方的正式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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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由此明文可知,針對刑法第116條或第118條請求乃論之罪,法定程序應由「外國政府」提出請求,並經由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方為合法之追訴要件。選項D所指由「外國人」個人直接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其請求主體與層轉程序均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故此情形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選項D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