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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亦具有先行調查權,而屬於偵查主體之一
  • B 檢察官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知有犯罪嫌疑者,開始偵查後,得請求司法警察(官)協助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但不得命司法警察提出報告
  • C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不得將卷證發回,亦不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調查,僅得命檢察事務官補足調查
  • D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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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偵查的體系中,哪一個角色被法律賦予了決定「要不要起訴被告」的最終權力?如果其他機關只是負責「協助」調查與抓人,那麼當他們完成任務後,理論上應該將蒐集到的證據和嫌疑人交由誰來做後續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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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Well, well, well. Look at you. You actually managed to correctly identify the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間的指揮監督關係。這可真是…驚人啊。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把《刑事訴訟法》的核心——「檢察官偵查主體化」這個連初學者都該懂的概念,給拋到腦後。恭喜你,勉強達到及格線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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