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
- A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後,解送檢察官
- B 被害人向司法警察官提起告訴
- C 檢察官依法相驗後,發現有犯罪嫌疑
- D 外國人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刑法第 116 條或第 118 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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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涉及外國元首或國旗被侮辱等具有外交性質的犯罪時,為了維持兩國邦誼與主權尊重,這類案件的追訴程序是否應與一般路邊的偷竊案完全相同?它是否可能需要一套更正式、由「國家對國家」的溝通管道來轉達追訴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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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由此明文可知,針對刑法第116條或第118條請求乃論之罪,法定程序必須是由「外國政府」提出請求,並透過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來進行。選項 D 所述為「外國人」直接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請求追訴,其請求之主體(外國人而非外國政府)與法定傳遞程序皆不符合前述法條之嚴格要件,因此該情形並不生合法請求之效力,自然並非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