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關於刑事程序的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 B 履勘犯罪現場,不是勘驗
- C 監獄人員檢查受刑人之文書,是勘驗
- D 解剖屍體,不是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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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如果法官或檢察官為了確認某個特定地點的空間配置,親自到現場『運用感官』去觀察、記錄該處所的現狀,這種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符合哪一種證據調查的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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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勘驗的核心定義,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調查的章節有很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勘驗是指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藉由五官作用(如視覺、聽覺、嗅覺)對人、物或處所進行觀察與檢驗。因此,履勘與案情相關處所或解剖屍體,皆屬於典型的勘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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