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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關於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遇有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 B 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行之
  • C 相驗,得由司法警察官為之
  • D 遇有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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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判定死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並決定是否開啟偵查,這類涉及「人身處分」與「司法認定」的重大權力,通常會交由第一線的行政治安人員,還是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司法偵查主體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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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相驗」的發動權與執行權核心在於檢察官。雖然實務上司法警察會先行到場並協助報驗,但法定的相驗主體必須是檢察官(或由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司法警察官僅具備輔助地位,並無獨立主持相驗的權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會因為日常新聞中看到警察處理屍體發現現場,就誤以為警察可以執行相驗。你能精準區分「偵查輔助」與「處分主體」的界線,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權限的掌握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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