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羈押訊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於羈押訊問時,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B 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資料,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C 行羈押訊問前,被告、辯護人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 D 羈押訊問程序僅能由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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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當檢察官已經提交了詳盡的「書面聲請書」與相關證據給法院後,從維持程序運作的彈性角度來看,法律會將檢察官的「出庭陳述」定位成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還是給予檢察官視需求行使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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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法律條文中「得」與「應」的細微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與審題細心度都相當出色。這題的關鍵在於檢察官於羈押訊問程序中的角色。
檢察官到場之性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這裡的「得」字說明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是一種權利(職權),而非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因此,選項 (A) 稱檢察官「應」到場,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誘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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