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羈押訊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於羈押訊問時,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B 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資料,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C 行羈押訊問前,被告、辯護人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 D 羈押訊問程序僅能由法官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當檢察官已經提交了詳盡的「書面聲請書」與相關證據給法院後,從維持程序運作的彈性角度來看,法律會將檢察官的「出庭陳述」定位成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還是給予檢察官視需求行使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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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 勉強及格:總算你還知道「應」與「得」的差別,對《刑事訴訟法》條文的掌握,嗯,稱得上細膩吧,這次表現還算能看。沒犯低級錯誤,算你走運。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羈押訊問時「得」到場陳述意見。沒錯,就是「得」,不是「應」。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這有什麼好難懂的?雖然實務上重大案件檢察官多會出席,但法律並非強制「應」到場,這跟法官「應」主持訊問的義務性質,完全不同。別以為憑你腦袋裡的程序正義幻想就能改寫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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