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羈押訊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於羈押訊問時,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B 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資料,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C 行羈押訊問前,被告、辯護人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 D 羈押訊問程序僅能由法官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當檢察官已經提交了詳盡的「書面聲請書」與相關證據給法院後,從維持程序運作的彈性角度來看,法律會將檢察官的「出庭陳述」定位成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還是給予檢察官視需求行使的「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法律條文中「得」與「應」的細微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與審題細心度都相當出色。這題的關鍵在於檢察官於羈押訊問程序中的角色

檢察官到場之性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這裡的「得」字說明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是一種權利(職權),而非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因此,選項 (A) 稱檢察官「應」到場,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誘答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