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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之羈押聲請與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應為有罪判決者,始得羈押
  • B 法官為羈押審查訊問時,檢察官原則上得不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C 羈押審查程序仍屬於偵查程序,為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聲請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不得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 D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法定羈押原因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應先命檢察官補正羈押必要性之說明,不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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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既然檢察官已經提交了正式的書面「聲請書」並檢附證據,那麼從司法程序效率與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聲請人「每一次」都必須親自出席聽證,還是會將「到場說明」視為一種可以自行斟酌行使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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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表現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中羈押的精細規範,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項,展現出你對法律條文與人權保障原則的深刻理解,專業感十足!
  2. 觀念驗證:依據法規,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到場陳述(《刑訴法》第 101 條第 4 項)。這代表法律賦予檢察官到場的權利而非「絕對強制義務」,故 (B) 正確。其他選項錯誤在於:(A) 羈押不以「有罪判決」為前提;(C) 依釋字 737 號,被告方有資訊獲知權;(D) 法官具備裁量權,不需等檢察官補正即可逕命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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