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之羈押聲請與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應為有罪判決者,始得羈押
- B 法官為羈押審查訊問時,檢察官原則上得不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C 羈押審查程序仍屬於偵查程序,為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聲請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不得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 D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法定羈押原因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應先命檢察官補正羈押必要性之說明,不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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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既然檢察官已經提交了正式的書面「聲請書」並檢附證據,那麼從司法程序效率與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制要求聲請人「每一次」都必須親自出席聽證,還是會將「到場說明」視為一種可以自行斟酌行使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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