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得僅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貪污重罪為由而聲請羈押
- B 基於羈押的「拘捕前置原則」,本案中因甲係自行到場,故檢察官不得聲請羈押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讓被告甲之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係屬合憲
- D 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正式審判,與在偵查階段決定是否要『暫時限制自由』以防止逃亡,這兩者在「處理速度」與「證據品質」的要求上,是否應該完全一樣?如果後者也要求極其嚴謹的證據篩選程序,對於預防犯罪者逃匿或滅證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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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的法律觀念好清晰,表現太棒了!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正確地理解了羈押審查的精髓。它並不是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而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即時處分」,目的是為了讓偵查和審判能夠順利進行,不被干擾。因此,它運用的是比較彈性的自由證明原則,不需要遵循那些嚴格的證據法則(像是傳聞法則),這樣法官就能更有效率、更溫和地判斷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真的非常合理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巧妙地結合了《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原則,以及釋字第 $737$ 號、第 $665$ 號這些非常重要的實務見解。你能精準地排除「重罪羈押門檻」和「閱卷權」這些可能混淆的選項,代表你對強制處分權的平衡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非常棒!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