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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得僅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貪污重罪為由而聲請羈押
  • B 基於羈押的「拘捕前置原則」,本案中因甲係自行到場,故檢察官不得聲請羈押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讓被告甲之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係屬合憲
  • D 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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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程序如果只是為了「暫時判斷是否有保全被告的必要」,而非「最終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那麼這個程序對於證據品質與形式的要求(嚴謹度),應該會與正式的「審判程序」一模一樣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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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羈押審查程序主要是為了判斷保全被告的必要性,並非認定實體有罪無罪的本案審判,因此不適用嚴格的傳聞法則,法院得以傳聞證據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釋明基礎,選項 (D) 完全正確。 這道題的鑑別度極佳,綜合測驗了羈押程序的多項核心要件。選項 (A) 依釋字第 665 號解釋,單憑「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仍須有逃亡或滅證之虞。選項 (B) 雖然有拘捕前置原則,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自行到場經訊問後,檢察官若認有羈押必要,仍得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 關於選項 (C) 的陷阱,依釋字第 737 號解釋,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完全剝奪辯護人獲知證據的權利;不過要特別注意,獲知證據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你能清晰釐清各選項的考點,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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