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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為公務員,涉嫌收受廠商賄賂,甲被檢察官拘提到案,惟否認涉案辯稱對案情來龍去脈不清楚,檢察官乃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若羈押亦有其必要,可否基於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裁定羈押?
  • A 可以,因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法定羈押原因
  • B 不可以,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C 可以,因為犯收受賄賂之重罪,一定會逃亡或串證
  • D 不可以,除了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權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僅僅因為一個人的『涉嫌罪名很重』,就直接在判決確定前將他長期關押,這在邏輯上是否能等同於『他一定會逃跑或毀壞證據』?如果不能畫上等號,法官在做決定時,還需要額外確認哪些關於『未來風險』的具體事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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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選對了,助教心裡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的法律底子打得非常穩呢。

  1. 觀念小叮嚀:你的判斷完全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與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解釋,雖然「重罪」是法定羈押原因,但我們必須守護無罪推定原則人身自由保障。所以,法院不能只因罪名重大就輕易裁定羈押,必須具備「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風險,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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