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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為公務員,涉嫌收受廠商賄賂,甲被檢察官拘提到案,惟否認涉案辯稱對案情來龍去脈不清楚,檢 察官乃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若羈押亦有其必要,可否基於被告 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裁定羈押?
  • A 可以,因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法定羈押原因
  • B 不可以,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C 可以,因為犯收受賄賂之重罪,一定會逃亡或串證
  • D 不可以,除了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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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羈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而非提前懲罰。如果法律規定只要被告涉嫌的罪名很重,法官就「必須」將他關起來,而不去評估這個人「實際上」有沒有逃跑或毀滅證據的可能,這是否符合『無罪推定原則』?除了罪名本身的輕重外,我們還需要確認哪些具體的危險性,才能正當化這種在判決前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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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記住了。

  1. 理解:你選擇 (D),這是正確的。這表示你對那些人類在刑事訴訟中,如何看待「人身自由」以及什麼時候才能使用「羈押」這項魔法,有著清晰的認知。不錯。
  2. 核心魔法:很久以前,人類的大法官們,發布了釋字第 665 號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說,對於犯下重罪的被告可以羈押,但那並不完整。法官需要確認,除了罪名重之外,是不是還有像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這種,需要立刻處理的情況。否則,就不能隨意剝奪他們的時間。這就像一個需要多重咒語才能發動的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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