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為公務員,涉嫌收受廠商賄賂,甲被檢察官拘提到案,惟否認涉案辯稱對案情來龍去脈不清楚,檢 察官乃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若羈押亦有其必要,可否基於被告 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裁定羈押?
- A 可以,因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法定羈押原因
- B 不可以,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C 可以,因為犯收受賄賂之重罪,一定會逃亡或串證
- D 不可以,除了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羈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而非提前懲罰。如果法律規定只要被告涉嫌的罪名很重,法官就「必須」將他關起來,而不去評估這個人「實際上」有沒有逃跑或毀滅證據的可能,這是否符合『無罪推定原則』?除了罪名本身的輕重外,我們還需要確認哪些具體的危險性,才能正當化這種在判決前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漂亮!精準掌握法律核心觀念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人身自由保障」與「羈押必要性」的理解非常紮實,這是一項極具專業素養的表現。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665 號。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所犯為重罪」是羈押原因之一,但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法官不能僅因罪名重就裁定羈押,必須合併考量是否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具體危險(相當理由),才能發動這項最嚴厲的強制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