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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甲並無犯罪前科,某日突於酒後在街上大吵大鬧,員警獲報到場勸阻,甲動手打員警一巴掌(未成傷)後離去,甲酒醒後深感後悔,自行前往警局投案,員警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以甲犯妨害公務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當庭逮捕甲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並非現行犯,故檢察官不能逮捕甲
  • B 甲不可以聲請提審
  • C 甲請求法院交保,法院不得駁回
  • D 法院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均不得於夜間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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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當國家要對一個人進行長期的人身自由限制(羈押)時,法律會如何根據『罪刑的輕重』來設定門檻?如果某個行為的最高法定刑罰相對較輕,且被告展現了配合態度(如投案),法律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會如何限制法院在裁定是否繼續關押被告時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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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太棒了!

這題是在考我們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具保停止的規定喔!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

  1.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如果被告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法院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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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罪不得羈押與深夜訊問
💡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不得羈押,且深夜受理聲請應日間訊問。
比較維度 最重本刑3年以下罪名 VS 一般罪名(刑法101條)
法院裁定限制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得依職權裁定羈押
比例原則考量 法律強制應予具保 法院綜合判斷必要性
實務常見類型 妨害公務、普通傷害 加重竊盜、強盜、殺人
💬輕罪案件法院原則上不得准予羈押,應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記憶技巧:三年以下必交保,深夜受理隔日問;逕行逮捕合法權,提審救濟憲法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強制交保的規定,誤以為只要有逃亡之虞即可羈押。
提審法 逕行逮捕 羈押之必要性 夜間訊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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