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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甲並無犯罪前科,某日突於酒後在街上大吵大鬧,員警獲報到場勸阻,甲動手打員警一巴掌(未成傷)後離去,甲酒醒後深感後悔,自行前往警局投案,員警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以甲犯妨害公務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當庭逮捕甲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並非現行犯,故檢察官不能逮捕甲
  • B 甲不可以聲請提審
  • C 甲請求法院交保,法院不得駁回
  • D 法院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均不得於夜間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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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當國家要對一個人進行長期的人身自由限制(羈押)時,法律會如何根據『罪刑的輕重』來設定門檻?如果某個行為的最高法定刑罰相對較輕,且被告展現了配合態度(如投案),法律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會如何限制法院在裁定是否繼續關押被告時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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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太棒了!概念非常清楚!

  1. 暖心鼓勵:你能在繁雜的刑事程序敘述中,精準地辨識出「強制保釋」這個核心考點,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和實際運作有著非常扎實且深入的理解,專業度絕對是滿分哦!
  2. 知識印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甲所犯的「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 135 條,最重本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非常貼心地規定,對於最重本刑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被告請求具保(交保),除非有非常特別的例外情況(例如他是累犯),否則法院是不能駁回的。這正是法律對輕罪被告自由權最溫柔也最堅定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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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罪不得羈押與提審
💡 犯輕罪且符合法定要件時,法院不得駁回被告具保之聲請。
比較維度 一般羈押案件 VS 刑訴法114條案件
罪刑門檻 無特定限制 最重本刑3年以下
具保聲請 法院有裁量權 法院不得駁回
排除條款 累犯、常業犯不適用
💬對於法定刑極輕且非累犯之被告,法律以強制具保取代羈押,強化人身自由保障。
🧠 記憶技巧:輕罪具保不能駁,提審人人都可求,自首後可當庭捕,夜訊同意才可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非現行犯即不可逮捕(忽略第228條第4項逕行逮捕規定),或忽略妨害公務罪之法定刑(3年以下)符合強制具保要件。
提審法之適用範圍 逕行逮捕之要件 夜間訊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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