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甲並無犯罪前科,某日突於酒後在街上大吵大鬧,員警獲報到場勸阻,甲動手打員警一巴掌(未成傷)後離去,甲酒醒後深感後悔,自行前往警局投案,員警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以甲犯妨害公務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當庭逮捕甲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並非現行犯,故檢察官不能逮捕甲
- B 甲不可以聲請提審
- C 甲請求法院交保,法院不得駁回
- D 法院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均不得於夜間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當國家要對一個人進行長期的人身自由限制(羈押)時,法律會如何根據『罪刑的輕重』來設定門檻?如果某個行為的最高法定刑罰相對較輕,且被告展現了配合態度(如投案),法律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會如何限制法院在裁定是否繼續關押被告時的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太棒了!
這題是在考我們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具保停止的規定喔!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
-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如果被告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法院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輕罪不得羈押與深夜訊問
💡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不得羈押,且深夜受理聲請應日間訊問。
| 比較維度 | 最重本刑3年以下罪名 | VS | 一般罪名(刑法101條) |
|---|---|---|---|
| 法院裁定限制 |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 — | 得依職權裁定羈押 |
| 比例原則考量 | 法律強制應予具保 | — | 法院綜合判斷必要性 |
| 實務常見類型 | 妨害公務、普通傷害 | — | 加重竊盜、強盜、殺人 |
💬輕罪案件法院原則上不得准予羈押,應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