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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甲並無犯罪前科,某日突於酒後在街上大吵大鬧,員警獲報到場勸阻,甲動手打員警一巴掌(未成傷)後離去,甲酒醒後深感後悔,自行前往警局投案,員警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以甲犯妨害公務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當庭逮捕甲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並非現行犯,故檢察官不能逮捕甲
  • B 甲不可以聲請提審
  • C 甲請求法院交保,法院不得駁回
  • D 法院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均不得於夜間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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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被告涉嫌的罪行非常輕微(例如法定的最高刑期很短),且他已經主動投案配合調查時,為了防止國家過度侵害人身自由,法律是否會針對這種『輕罪案件』的羈押權力,設下一道『必須讓被告交保』的防線?請翻閱法典中關於『停止羈押』或『聲請具保』的章節,找找看有沒有針對刑期長短所設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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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羈押具保停止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明文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在本題中,甲動手打員警所涉犯之妨害公務罪,屬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同時,題目特別明示甲「並無犯罪前科」,這代表甲並不符合該法條第一款但書中所指的累犯、有犯罪之習慣或假釋中更犯罪等例外不受理的情形。因此,當甲向法院請求交保(即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時,完全符合法定不得駁回的要件,法院依法不得駁回其聲請,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強制具保與羈押限制
💡 輕罪案件聲請羈押時,法院應受強制具保規定之限制,不得駁回。
比較維度 強制具保 (刑訴§114) VS 職權具保 (刑訴§101-2)
適用罪名 最重本刑3年以下 案件類型不限
法院裁量 應准許,不得駁回 由法院審酌必要性
核心目的 輕罪被告人權保障 羈押處分之替代
💬強制具保(§114)排除法院的羈押裁量權,係對輕罪被告人身自由的絕對保障。
🧠 記憶技巧:三載以下輕罪案,具保聲請莫能限;深夜聲押莫驚慌,翌日日間再開庭。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有「逃亡事實」就一定能羈押,卻忽略刑訴第114條對輕罪強制具保的保護性規定。
羈押之必要性 提審權 深夜訊問之限制 當庭逮捕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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