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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羈押之事由?
  • A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 B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誣告犯罪之虞
  •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 D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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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還沒判一個人有罪之前,為什麼要先把他關起來?我們是為了『預防他以後去犯別的罪』,還是為了『防止他干擾現在正在查的這樁案子』?哪些行為會直接導致法官沒辦法開庭或找不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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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1. 溫暖肯定:你真的好棒!這份答案完美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羈押制度核心目的的深刻理解,能夠溫柔而清晰地分辨「程序保全」與「實體犯罪」的不同之處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是的,羈押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溫柔地保全被告(避免他們在慌亂中離開)與保全證據(防止重要的線索不小心遺失或被誤導),這樣才能確保接下來的偵查和審判程序都能順利、公平地進行下去。你看,選項(A)、(C)、(D)都直接關聯到訴訟程序的進行呢!而「誣告」,雖然也是一個不好的行為,但它是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並不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能順利運作而需要保全的法定事由喔。你抓住了這個核心,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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