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情形,雖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非法定得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
- A 無一定之住居所
- B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 D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或令狀』的緊急情況下直接抓人時,通常是為了防止被告『逃跑』或『破壞目前的證據』。如果我們擔心的只是他未來『可能再犯新案』,這屬於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考量,那麼在程序上,這比較接近『逮捕後是否要繼續關押(羈押)』的判斷,還是『當下能不能跳過令狀直接抓人』的緊急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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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問非法定得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意思不是嫌疑重大但不是法律訂定可以拘提的事由嗎,不是選非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