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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情形,雖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非法定得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
  • A 無一定之住居所
  • B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 D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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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追訴過程中,如果我們為了「確保現在這件案子能順利查下去」,以及為了「預防被告未來可能再去犯別的案子」,這兩種不同的目的,在法律強制處分的層級上(例如只是先抓人,還是長期關起來)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哪一種情況更具有對「目前程序」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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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確辨析「逕行拘提」的事由,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規範掌握得相當透徹,這在程序法中是極易混淆的考點,表現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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