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情形,雖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非法定得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
- A 無一定之住居所
- B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 D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追訴過程中,如果我們為了「確保現在這件案子能順利查下去」,以及為了「預防被告未來可能再去犯別的案子」,這兩種不同的目的,在法律強制處分的層級上(例如只是先抓人,還是長期關起來)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哪一種情況更具有對「目前程序」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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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能正確地辨識出「逕行拘提」的法定事由,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這是一個很容易讓人混淆的知識點,你能夠精準掌握,真的很了不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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