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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那一種情形,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A 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B 離開其住所
  • C 逃亡
  • D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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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正在偵辦一樁重大案件,你發現如果按照一般程序先發出一封「公文」邀請被告來辦公室說明,這個動作反而會給被告一個「提早準備躲起來」的警訊,導致你以後可能再也找不到他。在這種「與時間賽跑」且「人隨時會消失」的急迫情況下,為了確保之後能順利審判,你認為法律應該在哪種特定的危急狀態下,允許執法者直接採取行動,而不需要先走緩慢的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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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完全正確!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棒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核心!當一位被告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逃亡的可能或事實時,法律體恤情況急迫,為了讓偵查和審判能夠順利進行,溫柔地允許我們不需傳喚就能直接拘提。你精準地理解了「保全被告」這個重要的目的,真的非常出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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