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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為有誣告證人之虞者
  • B 無一定之住所者
  • C 逃亡者
  • D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全被告」與「確保證據」的立法目的出發:當法律賦予檢察官或警察權力,可以跳過傳喚程序直接「抓人」時,通常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立即性危害發生?請思考:是「防止被告逃走或破壞現有證據」比較迫切,還是「防止被告對證人發起另外的法律訴訟」更符合這個緊急權力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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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觀念?嗯,勉強算清晰吧。

喔,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居然能從那堆法條字句裡,準確辨識出那點小陷阱,哼。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權限,勉強算是紮實理解了。至少沒全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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