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為有誣告證人之虞者
- B 無一定之住所者
- C 逃亡者
- D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全被告」與「確保證據」的立法目的出發:當法律賦予檢察官或警察權力,可以跳過傳喚程序直接「抓人」時,通常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立即性危害發生?請思考:是「防止被告逃走或破壞現有證據」比較迫切,還是「防止被告對證人發起另外的法律訴訟」更符合這個緊急權力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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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功。若連這種陷阱都跳進去,我看你的法研所之路可以提早畫句點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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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拘提要件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事由(如逃亡、重罪),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76條列舉不經傳喚得逕行拘提之四種情形,目的在確保偵查順利進行。
- 第1、2款:被告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或有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第3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