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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為有誣告證人之虞者
  • B 無一定之住所者
  • C 逃亡者
  • D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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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全被告」與「確保證據」的立法目的出發:當法律賦予檢察官或警察權力,可以跳過傳喚程序直接「抓人」時,通常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立即性危害發生?請思考:是「防止被告逃走或破壞現有證據」比較迫切,還是「防止被告對證人發起另外的法律訴訟」更符合這個緊急權力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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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不過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功。若連這種陷阱都跳進去,我看你的法研所之路可以提早畫句點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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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行拘提要件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事由(如逃亡、重罪),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76條列舉不經傳喚得逕行拘提之四種情形,目的在確保偵查順利進行。
  • 第1、2款:被告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或有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第3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記憶技巧:逕行拘提口訣:無(住)、逃、滅(證)、重(罪)。
⚠️ 常見陷阱:容易將「勾串證人」誤認為「誣告證人」;前者影響證據保全,後者非逕拘要件。
緊急拘提(刑訴法第88條之1) 逮捕之程序與效力 羈押之要件(刑訴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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