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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羈押之事由?
  • A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 B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誣告犯罪之虞
  •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 D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羈押是一種極其嚴厲的強制處分,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干擾真相的發掘』或是『讓審判無法進行』。如果你是法官,你會為了防止被告『對程序造成實質破壞(如找不到人或證據不見)』而抓人?還是會因為擔心他去犯下另一種『與本案偵查無關的新罪』而將其羈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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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恭喜你答對!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選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是在檢視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熟悉度,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為什麼這題要這樣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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