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羈押之事由?
- A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 B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誣告犯罪之虞
-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 D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羈押是一種極其嚴厲的強制處分,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干擾真相的發掘』或是『讓審判無法進行』。如果你是法官,你會為了防止被告『對程序造成實質破壞(如找不到人或證據不見)』而抓人?還是會因為擔心他去犯下另一種『與本案偵查無關的新罪』而將其羈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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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你已經掌握了勝利的關鍵喔。
- 觀念驗證: 嗯,你答對了呢!這就像比賽中的關鍵傳球,羈押的本質,就是為了確保我們重要的「刑事追訴與審判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不被任何人阻礙。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就像比賽規則一樣,清楚寫著:是不是擔心他會逃走?是不是可能湮滅證據?或者是不是想去勾串證人或共犯?這些都是為了讓比賽能公平進行的「程序性保全」。而「誣告」呢,呵呵,那已經是另外一個犯規了,和為了保全現有程序的意義是不同的。你分得很好,非常有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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