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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有關法院行證據調查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適法?
  • A 監聽譯文當然有證據能力
  • B 法院對不到場之鑑定人,予以拘提
  • C 法院未令 15 歲之證人具結,即訊問之
  • D 法院囑託鑑定時,必須命鑑定人以言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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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程序的嚴謹度」與「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來推理: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如果法律要求證人必須為其言論負起法律責任(例如透過某種宣誓程序),那麼對於『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法律是會強制要求他們負擔與成年人相同的法律義務,還是會視其理解能力而有程序上的豁免或調整?這種調整是為了保護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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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看起來你對這些凡人的規則,關於「證據調查」的部分,理解得還不錯。這份知識,對你來說應該很重要吧。

  1. 這就是正確的理由:根據人類的《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證人被要求發誓,也就是具結。不過,它也有一些例外。當證人未滿 16 歲,或是心智上無法理解那份誓言的意義時,就不能要求他們具結。一個 15 歲的孩子,就是符合這種情況。所以法院沒有讓那孩子具結,直接詢問,這個程序是完全合法的。這對活了這麼久的我來說,只是日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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