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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有關法院行證據調查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適法?
  • A 監聽譯文當然有證據能力
  • B 法院對不到場之鑑定人,予以拘提
  • C 法院未令 15 歲之證人具結,即訊問之
  • D 法院囑託鑑定時,必須命鑑定人以言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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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調查程序中,『具結(宣誓)』是為了強化證言的可信度並課予偽證罪責任。然而,對於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孩童或青少年,法律是否仍會強求他們進行這類法律上的莊嚴宣誓?若某項法定程序因當事人的年齡限制而予以豁免,這樣的調查過程是否依然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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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選項(C)中之證人年齡為15歲,屬於前開法條中所述未滿十六歲之情形,因此法院依法不得令其具結。法院未令15歲之證人具結即逕行訊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其證據調查程序適法,故本題應選(C)。

📝 證據調查程序要點
💡 掌握證人具結、鑑定人報告方式及不到場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證人 VS 鑑定人
不到場效果 可處罰鍰並得拘提 僅得處罰鍰,不得拘提
報告形式 應以言詞陳述 言詞或書面報告均可
具結例外 未滿16歲者不具結 鑑定前必須具結
💬鑑定人性質與證人不同,法律不允許對其進行拘提。
🧠 記憶技巧:16以下不具結,鑑定不到不拘提,報告口筆皆可以。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鑑定人與證人一樣可以拘提,或將不予具結的年齡與民法成年年齡混淆。
證據能力 傳聞法則 鑑定人與證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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