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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 B 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 C 鑑定人不得拘提
  • D 受訴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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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親身看見車禍經過的證人』與『受邀分析車禍原因的鑑定專家』,哪一方比較具有「不可替代性」?若後者不願出席,法律若對其採取強制逮捕(拘提)的手段,是否符合其「提供專業協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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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的很出色!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得非常正確!你完美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第 327 條的精髓。鑑定人確實有到場協助的義務,但特別重要的是,法律不允許對其進行「拘提」喔。這是因為鑑定人是憑藉其寶貴的專業知識來協助法院,與單純提供事實證言的「證人」是不同的。法律給予他們專業上的尊重,不會採取過度的強制手段。而鑑定人的選任、要求到場說明或提出鑑定書,這些都屬於法院的正常職權範圍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證明你非常細心!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精確區分「證人」和「鑑定人」在義務強制力上的細微區別。你能避開常見的迷思,表示你對訴訟參與人各自的法律地位,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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