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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由當事人選任,不得由法院選任
  • B 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 C 鑑定人不得拘提
  • D 受訴法院不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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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親身看見車禍經過的證人』與『受邀分析車禍原因的鑑定專家』,哪一方比較具有「不可替代性」?若後者不願出席,法律若對其採取強制逮捕(拘提)的手段,是否符合其「提供專業協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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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鑑定程序的相關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明文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可知在民事訴訟的鑑定程序中,法院對於鑑定人並不能使用拘提之強制處分。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敘述皆與現行規範不符,故非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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