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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關於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 長之期間不得逾 2 月
  • B 關於鑑定留置,被告得依係裁定或處分之情形,分別提起抗告或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 C 因鑑定經拘提到案之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不論其時間長 短,均應用鑑定留置票
  • D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均有選任鑑定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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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留置』這個詞通常代表對人身自由何種程度的限制?如果醫生只是要幫被告抽一管血或進行五分鐘的視診,與需要讓被告在醫院病房住上三天觀察,這兩者在法律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要求上,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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