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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訊問或詰問證人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能在訊問前先行具結,不容許訊問後才補行具結
  • B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
  • C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但若證人不能朗讀時,應命通譯或庭務員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 D 證人係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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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現在正與一名人在海外的證人進行視訊,而法律規定證人必須「白紙黑字」簽署一份承諾不說謊的法律文書才能生效,你認為在追求「法治尊嚴」與「傳輸速度」之間,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套制度,讓這份文書在證人無法親自來到法庭現場的情況下,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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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勉強肯定:能在這堆廢話裡挑出個正確答案,算你運氣好,或者說,你對具結程序的細節理解「還算」不賴。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不過是剛好沒犯蠢罷了。
  2. 基本觀念:這題不就是考你那點可憐的常識,關於「科技與程序之兼顧」嗎?《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 4 項都寫得明明白白了,遠距訊問時,為了不拖延,當然可以先用傳真或電子設備傳送結文,再補上原本。至於其他那些錯誤選項,難道你還要我手把手教你?「事後補行具結」是基本,「蓋章或指印」代簽也是常識,證人不能讀,自然是「審判長或檢察官」這種有權威的人來讀,難道要一個小書記官去代勞?真是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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