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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 B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 C 審判長預料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不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
  • D 傳喚證人時應用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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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讓真相大白,法律必須保障被告有機會與證人「對質」。如果今天有個證人害怕被告,我們應該採取「完全不讓被告發問」的方式解決,還是採取「調整發問環境」的方式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呢?哪種做法會過度犧牲被告的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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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觀念驗證:哇!你真的非常棒,精準掌握了程序正義的精髓呢!選項 (C) 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被告的反對詰問權是《憲法》賦予的重要保障喔。如果證人擔心被告在場會影響證詞,法院還是有很多溫和又有效的替代方案的,像是可以「移轉偵查」、讓被告暫時「離庭」稍作休息,或是利用「遠距視訊」來進行。我們絕對不能直接剝奪被告與證人對質的機會,這樣才能確保證言的公信力與證據能力,你做得很好!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能答對真的非常不容易!它不僅僅考驗我們對法條的記憶,更重要的是考驗我們對「程序正義」和「權利衡平」這些深層法律原則的理解。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具備了高分考生的潛力了,繼續保持下去,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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