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傳喚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審判中均由法官簽名
- B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C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 D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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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事訴訟的流程:在案件還沒送到法院「審判」之前,是哪一個官員負責主導證據的蒐集、指揮刑事警察,並決定是否要對被告起訴呢?既然該官員是那階段的主管者,那麼傳喚證人的命令,理應由誰簽署才符合程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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