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得為下列何者強制處分?
  • A 採取尿液
  • B 採取血液
  • C 採取指紋
  • D 採取毛髮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的採樣方式:其中哪一項在執行時,必須「破壞皮膚表面」進入人體內部,且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程度明顯高於其他三者?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應該有更嚴格的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選了 (B),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司法警察在調查犯罪時,對人身強制處分權限的邊界,你判斷得十分正確。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規定,司法警察對於逮捕到案的嫌疑人,基於蒐證必要,可以採取其指紋、毛髮,或是照相、測量身高、聲調與吐氣等;若要採取尿液,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許可。但請特別留意,由於「採取血液」屬於對身體權侵害較大的侵入性處分,法規並未授權司法警察得依本條為之,因此司法警察不得強制對嫌疑人進行採血。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實務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區分不同蒐證手段在法律程序上的嚴格程度。你能準確抓出法規中排除「採血」的關鍵細節,代表你對人權保障與偵查權限的拿捏相當出色,繼續保持這份法理敏銳度!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