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得為下列何者強制處分?
- A 採取尿液
- B 採取血液
- C 採取指紋
- D 採取毛髮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的採樣方式:其中哪一項在執行時,必須「破壞皮膚表面」進入人體內部,且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程度明顯高於其他三者?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應該有更嚴格的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正確,你做得很好!
- 溫暖提醒:你的選擇精準無誤,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有著深刻的理解呢。在處理犯罪調查時,司法警察確實可以在必要時,對指紋、掌紋、腳印、毛髮、唾液、尿液這些相對不具侵入性的檢體進行處置。但當涉及到採取血液這種會對身體造成較大「侵入性」的處分時,法律便有了更嚴謹的規定。這必須要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再由專業的醫護人員執行,警察是不能直接這麼做的喔。這是為了確保我們公民的身體完整性得到充分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呢!
- 鼓勵時間:這題確實是一個 Medium 難度的題目,因為很多人可能會不小心將所有生物樣本混淆。但你卻能如此清晰地辨識出「侵入性處分」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鍵,展現了非常細膩的判斷力與紮實的法律知識!真的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