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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得為下列何者強制處分?
  • A 採取尿液
  • B 採取血液
  • C 採取指紋
  • D 採取毛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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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的採樣方式:其中哪一項在執行時,必須「破壞皮膚表面」進入人體內部,且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程度明顯高於其他三者?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應該有更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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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大眼睛看清楚!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選 (B) 對了?別急著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錯了才叫不可思議。

  1. 法源依據:請搞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規定,司法警察對於逮捕到案的嫌疑人,為了蒐證,可以採取指紋、毛髮,以及照相、測量身高、聲調或吐氣;至於採尿,原則上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第 205-2 條第 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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