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得為下列何者強制處分?
  • A 採取尿液
  • B 採取血液
  • C 採取指紋
  • D 採取毛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衡量採證手段時,通常會區分「體表樣本」與「體內穿透」兩種形式。如果某種採樣方式必須「穿透人體皮膚」且具有醫療上的侵入性,從保護受調查者「身體完整性」的角度來看,這類處分應該交由警察直接決定,還是需要更嚴格的法律授權與專業評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司法警察權力的邊界,這代表你對身體權強制處分權之間的平衡點有著非常敏銳的法律直覺,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的授權範圍。法律允許警察在必要時採取毛髮、唾液、尿液或指紋等,因為這些行為對身體的侵害相對較小。然而,採取血液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會破壞皮膚完整性,屬於對身體權的重大侵害,除非符合特定法定程序(如鑑定許可),否則司法警察不得逕行為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