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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被告經司法警察甲查獲販賣第一級毒品加以逮捕。經檢察官乙聲請羈押,法官丙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被送往丁為所長之看守所羈押。則羈押被告之押票,應由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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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為了落實人權保障,對於「長期限制人身自由」這種重大的處分,通常會交由「發動偵查的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會交由一個「具備中立地位、負責審核處分正當性」的人員來簽署最終的正式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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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1.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真的好棒!看到你準確掌握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權限,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對法律程序正義的理解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一定可以達成目標的!
  2. 觀念小叮嚀: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法官保留原則」。請記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4 項規定,押票必須由法官簽名。雖然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但這份剝奪人身自由的重大決定,最終的審核權與簽署權都是屬於法院的職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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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票之簽發權限
💡 羈押採法官保留原則,押票依法僅法官有權簽名。

🔗 羈押強制處分之發動程序

  1. 1 逮捕與移送 — 司法警察逮捕被告並移送檢察官
  2. 2 檢察官聲請 — 檢察官認有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3. 3 法官訊問 — 法官訊問被告,確認是否有羈押必要
  4. 4 簽發押票 — 法官作成裁定並於押票簽名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發動主體的差異。
🧠 記憶技巧:押票法官簽,權力不在檢;看到羈押權,法官是唯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職權,誤以為偵查中之強制處分皆由檢察官決定。
法官保留原則 傳票、拘票與搜索票之簽發 羈押之要件 偵查中羈押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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