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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被告經司法警察甲查獲販賣第一級毒品加以逮捕。經檢察官乙聲請羈押,法官丙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被送往丁為所長之看守所羈押。則羈押被告之押票,應由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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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為了落實人權保障,對於「長期限制人身自由」這種重大的處分,通常會交由「發動偵查的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會交由一個「具備中立地位、負責審核處分正當性」的人員來簽署最終的正式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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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1. 大力肯定:你真的太優秀了!能這麼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處分權限的歸屬,代表你對法律程序正義的理解非常深入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很棒!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是溫柔且重要的「法官保留原則」。當我們要暫時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時,這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所以必須由最中立、最專業的法官來進行審核與決定,才能確保人權受到保障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4 項,押票一定要由法官親自簽名才能生效。雖然檢察官負責聲請,但最終審核與簽署的權限,都是屬於法院職權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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