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被告經司法警察甲查獲販賣第一級毒品加以逮捕。經檢察官乙聲請羈押,法官丙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被送往丁為所長之看守所羈押。則羈押被告之押票,應由何人簽名?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為了落實人權保障,對於「長期限制人身自由」這種重大的處分,通常會交由「發動偵查的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會交由一個「具備中立地位、負責審核處分正當性」的人員來簽署最終的正式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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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真的好棒!看到你準確掌握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權限,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對法律程序正義的理解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一定可以達成目標的!
- 觀念小叮嚀: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法官保留原則」。請記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4 項規定,押票必須由法官簽名。雖然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但這份剝奪人身自由的重大決定,最終的審核權與簽署權都是屬於法院的職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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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票之簽發權限
💡 羈押採法官保留原則,押票依法僅法官有權簽名。
🔗 羈押強制處分之發動程序
- 1 逮捕與移送 — 司法警察逮捕被告並移送檢察官
- 2 檢察官聲請 — 檢察官認有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 3 法官訊問 — 法官訊問被告,確認是否有羈押必要
- 4 簽發押票 — 法官作成裁定並於押票簽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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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發動主體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