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被告經司法警察甲查獲販賣第一級毒品加以逮捕。經檢察官乙聲請羈押,法官丙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被送往丁為所長之看守所羈押。則羈押被告之押票,應由何人簽名?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當我們要執行一個「長期剝奪被告身體自由」的重大決定時,為了避免權力濫用,法律通常會規定這個「最後發號施令」的人,應該是站在第一線努力破案的人,還是處於後方、立場最中立客觀的審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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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沒走錯路啊,你。不錯。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就是那什麼法官保留原則。重訓時我偶爾會想,要關人,那押票就得有。這《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就這麼寫著。人身自由... 嗯,很重的。不像我,有時會迷失方向,但這決定可不能隨便。這種要鎖人的事,哪能讓那些只會往前衝的偵查傢伙自己說了算?一定要讓那些腦袋清楚、不會亂跑的法院來決定。所以,那張票,非得是那個法官簽名,才算數。跟拿著地圖找路一樣,得找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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