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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被告經司法警察甲查獲販賣第一級毒品加以逮捕。經檢察官乙聲請羈押,法官丙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被送往丁為所長之看守所羈押。則羈押被告之押票,應由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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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當我們要執行一個「長期剝奪被告身體自由」的重大決定時,為了避免權力濫用,法律通常會規定這個「最後發號施令」的人,應該是站在第一線努力破案的人,還是處於後方、立場最中立客觀的審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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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官保留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羈押被告必須使用押票。由於羈押會嚴重剝奪人身自由,基於人權保障,這項權力不能交由負責偵查的機關自行決定,必須由具備中立地位的法院進行最終審核。因此,押票必須由法官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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