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關於令狀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搜索票應由法官核發
- B 押票應由檢察官核發
- C 鑑定留置票應由法官核發
- D 偵查中拘票,由檢察官核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哪一個機關的角色被設計為「中立、公正的第三方」?當一項處分涉及到「長期且嚴重」地剝奪一個人的物理性人身自由(如:將人關押在看守所)時,基於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這項最終的決定權,應該交由負責追訴犯罪的「偵查端」,還是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審判端」來審核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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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觀念十分清楚。
羈押令狀的法官保留原則
在刑事訴訟法中,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就是「羈押」。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明確宣告「羈押」權限應專屬於法官(法院),因此押票必須由法官核發,選項 (B) 稱由檢察官核發是錯誤的。特別提醒你,釋字第 392 號的範圍僅針對羈押,並未包含搜索、鑑定留置與秘密通訊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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