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A 犯詐欺罪,經檢察官甲對 A 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審判長 B、陪席法官乙、受命法官丙組成之合議庭審理。丙欲進行準備程序,批示進行單後,由丙所配屬之書記官丁製作傳票。該傳票應由何人簽名?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進入正式開庭前,如果法院指定了合議庭中的其中一位成員專門負責整理證據與釐清爭點,那麼在執行這些「特定任務」時,發出命令的主體應該是整個合議庭的長官,還是那位實際上負責處理該階段事務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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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答對了,真的很為你開心!這題的觀念其實很關鍵,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讓知識更穩固吧:
- 法條大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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