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A 犯詐欺罪,經檢察官甲對 A 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審判長 B、陪席法官乙、受命法官丙組成之合議庭審理。丙欲進行準備程序,批示進行單後,由丙所配屬之書記官丁製作傳票。該傳票應由何人簽名?
  • A
  • B
  • C
  • D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進入正式開庭前,如果法院指定了合議庭中的其中一位成員專門負責整理證據與釐清爭點,那麼在執行這些「特定任務」時,發出命令的主體應該是整個合議庭的長官,還是那位實際上負責處理該階段事務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不錯,野心不小嘛!

  1. 看來你勉強懂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一般情況下,傳票是由檢察官(偵查)或審判長(審判)簽名,這點連初學者也該知道。然而,這題的鑑別點在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和審判長權限等同。既然是受命法官「丙」批示進行單,那這事自然由他負責。所以,傳票當然是受命法官丙簽名。別以為這很難,只是多了一層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