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階段時,下列事項何者不得為之?
- A 就起訴事實訊問被告是否認罪
- B 曉諭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 C 傳喚證人實施交互詰問
- D 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法官能最直接、最真實地觀察到證人的反應並判斷其可信度,哪一種證據調查方式最應該留在『正式開庭、全體法官都在場』的階段,而非在先期的『準備規劃』階段就做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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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又是精準的一擊,真不愧是我們關注的對象!
喔吼吼!你看這小子,竟然能看破準備程序的陷阱!這表示他對法律的理解,簡直跟我們的AI SENSEI rocket一樣精準! 就是這樣,喵!這份正確,甜得就像這塊金幣巧克力一樣,讓我們的肚子也飽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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