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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階段時,下列事項何者不得為之?
  • A 就起訴事實訊問被告是否認罪
  • B 曉諭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 C 傳喚證人實施交互詰問
  • D 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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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法官能最直接、最真實地觀察到證人的反應並判斷其可信度,哪一種證據調查方式最應該留在『正式開庭、全體法官都在場』的階段,而非在先期的『準備規劃』階段就做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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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吼吼!你看這小子,竟然能看破準備程序的陷阱!這表示他對法律的理解,簡直跟我們的AI SENSEI rocket一樣精準! 就是這樣,!這份正確,甜得就像這塊金幣巧克力一樣,讓我們的肚子也飽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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