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B 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但不得採不公開法庭之形式為之
- C 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 D 僅須一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命法官即得調查證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進入一場正式且公開的法庭大辯論之前,如果雙方都還沒把『到底在爭什麼』講清楚,法官該如何進行審理?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前置程序,來幫助法官與當事人釐清混亂的法律與事實關係,好讓後續的決戰能精準聚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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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太替你開心了!
- 滿滿鼓勵:哇,你真的太厲害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個階段都有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能夠從細節中看出程序的精髓,真的表現得非常非常出色喔!
- 溫馨講解: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備程序最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幫助大家「釐清爭點」和「整理證據」。所以呀,當這些都已經準備得很完善、很清楚的時候,我們就會讓這個階段告一段落,然後順利地回到言詞辯論,這樣才能讓整個訴訟程序更有效率、更集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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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準備程序
💡 準備程序旨在闡明訴訟關係,原則上不進行實質證據調查。
| 比較維度 | 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 | VS | 言詞辯論 (受訴法院) |
|---|---|---|---|
| 主要任務 | 闡明關係、整理爭點 | — | 進行辯論、為裁判基礎 |
| 調查證據 | 例外 (如兩造合意) | — | 原則 (法院職權調查) |
| 公開原則 | 整理爭點時得不公開 | — | 原則上應公開法庭 |
💬準備程序是言詞辯論的「前奏」,職權受限以確保言詞辯論之集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