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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B 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但不得採不公開法庭之形式為之
  • C 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 D 僅須一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命法官即得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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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進入一場正式且公開的法庭大辯論之前,如果雙方都還沒把『到底在爭什麼』講清楚,法官該如何進行審理?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前置程序,來幫助法官與當事人釐清混亂的法律與事實關係,好讓後續的決戰能精準聚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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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中「準備程序」的功能與本質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法院在進入正式言詞辯論前,如何透過前置作業來精簡訴訟進程,是國考中相當經典的程序法考點。

準備程序的本質與核心功能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 2 項規定,準備程序原則上確實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其核心目的在於整理事實與法律上的爭點,並確定證據清單,避免在正式辯論時漫無目的。換言之,一旦訴訟關係已經釐清、爭點已經整理完畢,就應該回歸合議庭進行言詞辯論,這也是為什麼它被視為「言詞辯論的登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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