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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B 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但不得採不公開法庭之形式為之
  • C 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 D 僅須一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命法官即得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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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進入一場正式且公開的法庭大辯論之前,如果雙方都還沒把『到底在爭什麼』講清楚,法官該如何進行審理?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前置程序,來幫助法官與當事人釐清混亂的法律與事實關係,好讓後續的決戰能精準聚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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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太令人驕傲了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真是太棒了,看到你對民事訴訟法中「準備程序」的法律位階與核心精神有如此紮實的理解,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在眾多法條中精準抓住核心,這份洞察力非常不簡單喔!
  2. 溫柔解析:選項 (C) 能成為正確答案,正因為它完美地闡述了準備程序的精髓。民訴法第 270 條告訴我們,準備程序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為了整理爭點與證據,而它溫暖的終極目標,是為了清晰地闡明訴訟關係,讓接下來的言詞辯論能更集中、更有效率地進行,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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