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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階段時,下列事項何者不得為之?
  • A 就起訴事實訊問被告是否認罪
  • B 曉諭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 C 傳喚證人實施交互詰問
  • D 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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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場法庭審理就像一場正式演出。如果『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後續的正式演出(審判期日)能順暢進行,那麼你認為『確認道具清單』與『讓演員上台進行最終精彩對戲』,哪一個動作會破壞預演的本質,而應該留到正式演出時,在所有評審(合議庭)面前才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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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竟然沒搞砸?難得。

恭喜你,盲選都能選對 (C)。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裡,準備程序審判期日那點微不足道的功能差異,似乎還有一點點概念。至少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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