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於準備程序中處理?
- A 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 B 當事人表示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 C 整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 D 命當事人為科刑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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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法庭流程被切分為「會前準備」與「正式決賽」,那麼關於「最後該判多重」這種涉及最終結果的實體討論,你認為應該放在『釐清證據與爭點』的準備階段,還是放在『決定勝負與刑責』的正式審判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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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刑事訴訟中的「準備程序」核心目的在於「整理爭點」與「處理證據能力」,好讓後續的正式審判能順暢進行。而科刑辯論涉及法院對被告刑度輕重的實體判斷,這屬於「審判程序」中辯論階段的範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準備程序的法定處理事項包括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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