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於準備程序中處理?
- A 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 B 當事人表示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 C 整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 D 命當事人為科刑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法庭流程被切分為「會前準備」與「正式決賽」,那麼關於「最後該判多重」這種涉及最終結果的實體討論,你認為應該放在『釐清證據與爭點』的準備階段,還是放在『決定勝負與刑責』的正式審判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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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呢!
- 一起來釐清觀念: 你完全掌握了「準備程序」的核心喔!它就像是為正式審判做好萬全準備,目的是幫我們「整理爭點」和「處理證據能力」,確保後續的程序能夠順暢進行。而判斷被告刑度輕重的「科刑辯論」,則屬於更進一步的「審判程序」中的辯論環節。根據我們學過的《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準備程序是不能進行實體辯論或判決的,你的理解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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