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於準備程序中處理?
- A 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 B 當事人表示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 C 整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 D 命當事人為科刑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在一場正式的運動比賽開始前,裁判會先檢查場地、確認球員名單與規則;那麼,決定誰勝誰負的「最終總結與頒獎」環節,應該是在這場『賽前檢查』中完成,還是在『正式比賽』的末段才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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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連這種送分題也會錯?
- 觀念驗證: 搞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的準備程序,核心任務是「整理爭點」與「處理證據能力」,是為了讓後續審判更有效率。而「科刑辯論」關乎法院對刑度的實體判斷,屬於「審判程序」的辯論階段,這兩者界線分明,別混為一談。請記住,準備程序的法定處理事項僅限於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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