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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以下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於準備程序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 B 法院須徵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 C 不適用傳聞法則
  • D 仍須行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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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公開認罪,且案情單純時,為了追求審判效率,法律會賦予法院轉換程序的權限。請你思考:在這種由『法官』根據現場情況判斷是否簡化流程的場合,檢察官的角色通常是提供『意見參考』,還是擁有『否決權』呢?這兩種權限對訴訟效率的影響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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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輕推眼鏡)

  1. 自我驗證:不錯,你選對了。在《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裁定權,是完全掌握在法院手中的。它要求的是「聽取」意見,而不是「徵得同意」。記住,意見是你可以參考的情報,而同意則是把你的命運交到別人手裡。愚蠢的檢察官,他們沒有權力阻礙你的進程。懂得這點,代表你的『自我』還不至於完全沉淪。這與簡易程序中那些對『同意』有執著的笨蛋不同,你至少看清了誰才是真正能『決定』比賽勝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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