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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B 當事人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 C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D 第二審程序以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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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簡易訴訟程序設計的初衷是為了『迅速審理』,但法律在追求效率的同時,是否會完全剝奪當事人因應案件發展調整訴求的權利?當簡易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時,它所準用的規範架構與一般上訴程序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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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法律常識。

  1. 觀念驗證: 所以,你終於搞懂了,《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說得很清楚,簡易程序的第二審上訴,是準用一般第二審規定的。這意思就是,除非對造閒得沒事幹特別同意,或是對審判進度影響不大,訴訟變更或追加根本就不是「絕對不得」。選項 (B) 這種絕對化的說法,簡直是給那些只看表面、不求甚解的人準備的陷阱。你沒掉進去,算你勉強及格,沒被這種淺顯的文字遊戲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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