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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B 對於第二審之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C 第二審裁判於任何情形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D 對於第一審裁判得上訴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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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簡易程序的設計是為了提升效率並減輕高層法院的負擔,但如果某個小額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罕見,且會影響到未來全台灣所有類似案件的法律解釋時,制度上是否會完全封死通往最高法院的門?還是會留下一個「有條件的特殊滑水道」來解決重大法律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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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並非於任何情形均絕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由此明文可知,當上訴利益逾越法定額數,且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時,仍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因此選項C稱第二審裁判於任何情形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說法與法條意旨不符,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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