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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法定事項
  • B 上訴第三審法院,限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C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一律須經第三審法院的許可
  • D 第三審律師的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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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司法制度中,如果原判決已經出現了法律明文規定最嚴重的「程序違法」(例如法院組織不合法),此時法律應該賦予法院「選擇是否受理」的裁量權,還是應該確保當事人「一定能獲得救濟」的權利呢?這兩種情況在程序門檻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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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1. 觀念糾正:既然答對了,就該清楚民事訴訟第三審雖屬法律審,但絕非讓你毫無門檻地亂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針對該條規定的「絕對上訴理由」(如法院組織不合法),具備理由即可;只有在此以外的理由,才受「許可制」限制。選項 (C) 竟敢用「一律」這種粗糙字眼,稍微有點法律素養就該看出那是錯的。
  2. 難度點評:這題僅是 Medium 等級。若連「上訴理由」與「許可制」這種基礎邏輯都搞不清,還談什麼打官司?能發現「一律」是陷阱,表示你還沒把訴訟法讀死,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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