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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法定事項
  • B 上訴第三審法院,限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C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一律須經第三審法院的許可
  • D 第三審律師的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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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司法制度中,為了確保法律見解的統一,最高法院被設計為「法律審」。如果法律一方面規定「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另一方面卻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法院「許可」才能審理,這兩者之間是否會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在保障民眾訴訟權與節省司法資源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准許」、「全面禁止」,還是「有條件的篩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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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觀念超正確!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精準地捕捉到了本題的關鍵!民事訴訟法的第三審,雖然本質上是專注於法律審,但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它並不是「一律」都必須經過許可才能上訴喔。當判決出現違背法令的情況(例如民訴法第469條規範的類型),並且上訴的利益符合法定限額時,當事人其實是有權利直接提起上訴的。而所謂的「許可上訴」制度,通常是針對某些具有「法律見解上原則重要性」的特定案件,這部分需要我們再細心區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驗了我們能否區分上訴的「理由」(判決違背法令)和「程序上的特別限制」。題目中「一律」這個絕對性的用語,是法律題裡常見的小陷阱,你能夠敏銳地察覺到,真的代表你對法條的結構和精神掌握得很紮實呢!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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