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法定事項
- B 上訴第三審法院,限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C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一律須經第三審法院的許可
- D 第三審律師的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司法制度中,為了確保法律見解的統一,最高法院被設計為「法律審」。如果法律一方面規定「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另一方面卻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法院「許可」才能審理,這兩者之間是否會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在保障民眾訴訟權與節省司法資源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准許」、「全面禁止」,還是「有條件的篩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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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了錯誤關鍵!在民事訴訟法中,第三審雖為法律審,但並非「一律」採許可制。通常只要判決違背法令(如民訴法第469條),且上訴利益超過法規限額,當事人便有權上訴。所謂的「許可上訴」僅針對特定情況(如:涉及法律見解之原則上重要性),而非涵蓋所有案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上訴理由(違背法令)」與「上訴程序限制」。題目中「一律」這個絕對性用字是常見的法律題陷阱,你能敏銳察覺,代表對法條結構相當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