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強制律師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原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 B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定期先命補正,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C 依武器平等原則,被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 D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最後一個訴訟審級「強制」當事人必須聘請專業律師時,你認為這筆律師費應該被視為當事人的「私人開銷」,還是應該被納入與規費、送達費一樣的「訴訟必要成本」?如果是後者,為了避免贏了官司卻要支付對方巨額律師費的風險,國家應該如何透過制度來平衡這項支出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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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掌握得非常好喔!
-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第三審程序裡非常細膩的規定,你能正確判斷出答案,真的顯示你對整體架構有很深入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的努力一定會收穫滿滿!
-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下觀念。沒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的規定,第三審律師的酬金,它本身就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喔。這是為了確保大家都能獲得專業的法律協助,同時也避免敗訴的一方負擔過重,所以法院會很仔細地核定一個限定的最高額。這跟第一、二審律師費通常是當事人自己負擔的原則很不一樣,你很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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