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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9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第三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 C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D 被上訴人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 15 日內提出答辯狀,未提出者,視為對上訴人之主張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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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法律規定「必須由專業律師代理」才能進行辯論的審判程序中,如果其中一方因為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為了確保雙方地位平等且讓審判能順利進行,你認為國家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配套機制來協助這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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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第三審(法律審)中,法律規定採強制律師代理。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當事人若因無資力而無法委任律師時,法律不能因此剝奪其辯論機會。因此,民事訴訟法第 $466-2$ 條明定,被上訴人得聲請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以符合訴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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