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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C 第三審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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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律審)時,審理的核心不再是「調查證據」或「確認事實」,而是著重於「原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在這種極度強調「專業法律攻防」的法庭辯論場合中,為了維持審理的效率與深度,你認為制度上對於『代表當事人發言的人』,在專業資格上會有什麼樣的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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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74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若認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時,為了確保法律審的專業性與辯論品質,兩造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是為了確保法律專業對話能有效進行,避免當事人因不具法律背景而影響審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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