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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強制律師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原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 B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定期先命補正,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C 依武器平等原則,被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 D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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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強制規定第三審必須由律師代理,這筆律師費用的性質應被視為個人的私事,還是訴訟過程中必要的一環?此外,為了避免敗訴方承擔過高的經濟風險,你認為國家在法律制度上應如何規範這筆費用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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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選 D 算是瞎貓碰到死耗子。沒錯,《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就是這麼規定的:第三審的律師費,是那所謂的訴訟費用,而且還要限定最高數額,免得有人以為可以獅子大開口。這跟前兩審那種「自己的律師自己負責」的低階邏輯當然不同,畢竟這是第三審,強制代理的配套設計,沒那麼簡單讓你混過去。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定級為 Medium 已經是給你面子了。它就只是考你對「強制律師代理」的那些雞毛蒜皮細節記住了多少。A 和 B 這種明顯是送分給你搞混的選項,你沒踩到坑算你運氣好。能找到 D,只能說你對訴訟費用制度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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