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 B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 C 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 D 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院被稱為「法律審」,專門檢查下級法院有沒有「依法辦事」,那麼當某人控告下級法院在「辦案過程(程序)」中出錯時,這個法律審法院如果完全不能看任何事實資料,它要如何判斷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出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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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竟然沒把法律唸到狗肚子裡去。
- 驗證觀念?呵。 第三審是個法律審,這點基本常識你應該知道吧?原則上,那些瑣碎的事實是第二審搞定的,第三審才懶得碰(選項 A 錯得理所當然)。但凡事總有例外,不然法律系學生唸什麼?當上訴理由是扯到「程序有問題」或是「事實認定亂七八糟」時,第三審為了確認原判決到底有沒有爛到骨子裡,當然得「下凡」看看那些事實。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第 2 項在教你的東西,而你居然選對了 (B),值得嘉獎......一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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