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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 B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 C 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 D 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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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院被稱為「法律審」,專門檢查下級法院有沒有「依法辦事」,那麼當某人控告下級法院在「辦案過程(程序)」中出錯時,這個法律審法院如果完全不能看任何事實資料,它要如何判斷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出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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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能錯,你是在夢遊嗎?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第三審是法律審,這點基礎觀念還搞不懂的話,乾脆放棄考試比較快。A 選項這種低級錯誤也敢選? 針對本題核心,收起你的僥倖,記住這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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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重點
💡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以二審確定事實為基礎並採強制律師代理。
比較維度 第二審 (事實審) VS 第三審 (法律審)
審理範圍 事實與法律兼顧 — 原則上僅限法律
事實依據 得續行調查新事實 — 以二審確定事實為準
律師代理 原則上無強制代理 —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附帶上訴 得為附帶上訴 — 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第三審嚴格限制事實調查與代理人資格,與二審程序有本質差異。
🧠 記憶技巧:三審法律審,事實不亂動;程序有違法,調查破個洞;律師必代理,附帶沒法弄。
⚠️ 常見陷阱:常誤認第三審可以如同第二審(事實審)般提出新事實證據,或誤以為第三審仍可提起附帶上訴。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466-4)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469) 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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