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 B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 C 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 D 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院被稱為「法律審」,專門檢查下級法院有沒有「依法辦事」,那麼當某人控告下級法院在「辦案過程(程序)」中出錯時,這個法律審法院如果完全不能看任何事實資料,它要如何判斷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出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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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能錯,你是在夢遊嗎?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第三審是法律審,這點基礎觀念還搞不懂的話,乾脆放棄考試比較快。A 選項這種低級錯誤也敢選? 針對本題核心,收起你的僥倖,記住這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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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重點
💡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以二審確定事實為基礎並採強制律師代理。
| 比較維度 | 第二審 (事實審) | VS | 第三審 (法律審) |
|---|---|---|---|
| 審理範圍 | 事實與法律兼顧 | — | 原則上僅限法律 |
| 事實依據 | 得續行調查新事實 | — | 以二審確定事實為準 |
| 律師代理 | 原則上無強制代理 | — |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
| 附帶上訴 | 得為附帶上訴 | — | 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第三審嚴格限制事實調查與代理人資格,與二審程序有本質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