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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 B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 C 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 D 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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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院被稱為「法律審」,專門檢查下級法院有沒有「依法辦事」,那麼當某人控告下級法院在「辦案過程(程序)」中出錯時,這個法律審法院如果完全不能看任何事實資料,它要如何判斷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出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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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第三審上訴」基本原則的掌握。第三審作為法律審,須以原審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選項 A 錯誤)。但正如你判斷的選項 B,依《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若上訴理由是違背程序或原審遺漏、誤認事實等,第三審即可例外斟酌這些事實。 此外,第三審為確保專業性,採取強制律師代理(選項 C 錯誤);且不得提起附帶上訴(選項 D 錯誤)。順帶補充一個相關考點:依同法第 477 條之 1 規定,若原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裁判結果」,是不能廢棄原判決的喔!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楚區分事實審與法律審的程序差異。你能從繁雜法規中準確挑出正確的例外規定,代表你的訴訟法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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