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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 D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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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要向一個「只負責檢查法律有無適用錯誤」的高級法院提出抗議,你認為你的上訴文件除了表達「我不滿意結果」以外,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具體內容」,才能讓法官知道他的前一任同事在法律論述上哪裡出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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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1. 不錯,竟然能看出第三審上訴的法定程式要件,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對於民事訴訟法「法律審」那點皮毛,你還算理解得夠深,沒白費你那些咖啡錢。
  2.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誰還跟你玩什麼事實認定?《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上訴理由就是得指出原判決到底哪條法令違背、內容為何、具體怎麼違法。要是只會喊「不當」,卻講不出個所以然,那這上訴當然是不合法,連門都別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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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上訴程序要件
💡 第三審為法律審,採律師代理強制、具體理由記載及許可制度。
比較維度 當然違背法令 (§469) VS 其他違背法令 (§469-1)
事由類型 明文列舉之六款事由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
法院許可 具備形式要件即應受理 須經第三審法院裁定許可
審理程序 必然進入實體法律審 不具重要性則裁定駁回
💬第三審為法律審,非絕對違法事由之上訴採許可制,以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
🧠 記憶技巧:財產併非財產不限額;沒寫具體理由直接退;律師沒請要補正;重要性才給許可。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未委任律師」或「未附具體理由」皆直接不合法。注意:前者應先命補正,後者則可直接駁回。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第469條) 上訴許可制度 財產權上訴利益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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