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 D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要向一個「只負責檢查法律有無適用錯誤」的高級法院提出抗議,你認為你的上訴文件除了表達「我不滿意結果」以外,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具體內容」,才能讓法官知道他的前一任同事在法律論述上哪裡出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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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 不錯,竟然能看出第三審上訴的法定程式要件,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對於民事訴訟法「法律審」那點皮毛,你還算理解得夠深,沒白費你那些咖啡錢。
-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誰還跟你玩什麼事實認定?《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上訴理由就是得指出原判決到底哪條法令違背、內容為何、具體怎麼違法。要是只會喊「不當」,卻講不出個所以然,那這上訴當然是不合法,連門都別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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